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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老百姓的钱袋子。河北,男子去办借款,本来想借42万,银行让他借195万,多出

事关老百姓的钱袋子。河北,男子去办借款,本来想借42万,银行让他借195万,多出来的钱可以给银行用,利息给他按照1.8来算。后来男子要做生意,又借了100万,行长说借200万,多出来还是借银行,这次给2分结利息。男子认为对方是行长,非常信任他,还打了借条,男子一算确实是395万元,自己就拿走162万,其余的放到行长指定的账户。没想到,行长拿到钱后,就翻脸了,本金也不给,利息也不给。

男子急了,就找行长要钱,谁知道他一直敷衍。不多久后,这个行长被抓了,男子这才明白,这个行长犯罪了,骗走了1.2个亿!

(海南Time 5月14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韩先生想要做生意,但是做生意要资金,他准备去银行里办理借钱的业务。

根据资金计划,韩先生需要借钱40多万,当时接待韩先生的是行长孔某。

孔某听到对方要借款,脑袋瓜子一转,就想到了一个主意:“你可以多借点,多出的钱,再借给银行,我会按照1.8分的利息给到你。”

韩先生一听,也不知道靠不靠谱。但是看到对方是行长,说话肯定不会假,而且手续都是在银行办的,一切都是规规矩矩的。

韩先生放下了戒心,就根据孔某的建议,随后就办了195万元的借款,自己则留下了42万元使用。

剩下的153万元,就被孔某拿走了,孔某还让韩先生以个人的名义打了个欠条。

又过了两个月,韩先生又要钱用了,这次使用儿子名下的资产做了抵押,借了200万出来,多出来的钱,又借给银行使用。

孔某看到韩先生对自己很信任,就表示,利息也不用韩先生还,真的是稳赚不赔啊。

韩先生对孔某真的是信任的很,一共借走了395万元,自己实际使用了162万,其余的钱款进了孔某的口袋。

当然,除了韩先生,还有一位程先生,他也是借了200万,孔某也是同样的操作,说之后给他2分的利息。

程先生当时也是这样想的,对方是个行长,还能骗自己200万吗?

谁知道,后面麻烦事情就来了,因为孔某拿到钱之后,也不给利息,也不发本钱,每个月的银行的利息,还要程先生自己去还。

程先生自己算了一下,每天给银行的利息,前后一共还了99.4万元。

程先生气的很,就去找孔某,但是孔某也不认账,一直不肯给钱。

韩先生这边也是一样,孔某也不发利息、也不给本金,自己还要倒贴给银行利息。

就在程先生跟韩先生实在没办法的时候,突然听到一个消息:孔某涉嫌违法发放借款被抓捕了!

这个时候,程先生跟韩先生才算反应过来,什么银行用钱,什么没有风险,什么还有利息拿,这些都是孔某瞎编出来的话。

实际上,孔某自己则把钱全都卷走了,全都进了自己的口袋。据悉,他一共骗走了1.2个亿。

很多人比较关心,那么这些受害者,诸如程先生、韩先生他们,这些钱能不能追回来呢?

就要看孔某怎么判了。

一审之后,判定孔某无期徒刑,罚金20万,退回受害人1.2亿,追缴其名下的房产。

孔某还不服气,又提出了上诉。

案件到了高院,仍然是维持一审的定罪,要求孔某退还1.2个亿。

可是目前的情况是,孔某北京的房子卖掉之后,准备先用这些钱填补损失,可惜的是,完全堵不住缺口,之后能不能拿回来,仍然是个未知数。

之后,这家银行又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公司又开始找韩先生、程先生们要钱。

韩先生认为,是孔某欺骗了他们,借款应该谁使用了,谁去换。他借款395万,实际到手162万,所以韩先生上诉,要求重申,确定财产的具体数额,确定之后的还款责任。

终于,这次上诉后,迎来了好消息。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该以法人名义事实,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孔某是以行长的身份去进行的诈骗,这就构成了银行监管失职,受害人要求银行承担资金退赔责任,那就要由银行来进行退赔。

借款需要谨慎,可千万不能因为对方是银行就掉以轻心。可能你想要的是对方的高额的利息,但是对方却盯上了你的本金。

对于这个案件,您怎么看呢?

信源:海南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