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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男子婚内出轨被妻子发现,男子妻子将此事告诉给男子情人的丈夫,男子情人的

吉林延边,男子婚内出轨被妻子发现,男子妻子将此事告诉给男子情人的丈夫,男子情人的丈夫气不过,便对男子说了一些狠话。谁料,男子恼羞成怒,醉酒后将情人丈夫约出来后,一脚油门撞飞情人丈夫致情人丈夫多处轻伤,而后又连续撞了5辆路边停放的车辆,致5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后,男子被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故意杀人(未遂),不过男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没有杀害情人丈夫的故意。法院这样判!

先说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傅某给邹某发消息说"来见个面"的时候,人已经在邹某家小区门口等着了。他本来约邹某去江边解决这事,结果自己提前在小区门口守着踩好点。

一个喝了酒的人能有这样的安排,说明他在举杯之前就已经盘算好了这件事怎么做。

事情的起点不复杂。傅某和情人陈某婚内搞不正当关系,被傅某妻子发现。傅某妻子没选择私了,直接把这事告诉了陈某的丈夫邹某。

邹某得知后打来电话,说话又冲又狠,还夹带威胁。这在情理上真能理解,换谁遇上这事,都难保持冷静。

问题出在傅某的心理反应上。他没觉得"我做了亏心事,挨骂活该",反而觉得自己受了欺负,既丢脸又担心邹某真的来找麻烦。

这种"做了错事还觉得自己是受害者"的心态,是这件事后来走向极端的真正根源,也是很多类似冲突案件里反复出现的共同逻辑。

某天中午,傅某和朋友喝了酒,酒后给邹某发消息约见面。鉴定显示,他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5.24mg/100ml,是法定醉驾临界值的两倍多,属于严重醉驾。

邹某接到消息,出门前顺手带了把刀,这个细节后来被辩护方反复强调,说邹某也有过错,应该减轻傅某的责任。

但法院对这一点的认定特别干脆:傅某根本不知道邹某带了刀,而且邹某在事发三个月前,就已经停止了一切威胁行为,所谓"被激怒",在时间线上根本站不住脚。

邹某出门是去见人、解决事,不是来挑事的,他的想法和状态,没法替傅某的极端行为背锅。

撞击发生得特别突然。邹某骑电动车刚走出小区门,傅某的车就从后方冲了过来,经鉴定,碰撞时的时速有61.4km/h。

邹某直接被撞飞,身体多处受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傅某撞了人后车辆失控,又依次撞上路边停放的五辆车,其中四辆经价格鉴定,损失合计40610元。

事后傅某主动报了警,就在现场等着民警过来,还如实交代了整个经过。这一举动在量刑时被认定为自首,对他后来的判决结果,起到了一定的从轻作用。

庭审中,傅某承认自己醉驾的事实,但死活不承认故意杀人,理由是邹某最后只受了轻伤,结果没那么严重,所以不该认定他有杀人的想法。

这个逻辑,咱们平时理解可能觉得有点道理,但在法律层面,完全站不住脚。

法院的认定逻辑很明确:故意杀人(未遂),不要求行为人明说"我要杀你",也不以人死了为前提。

核心就是看,行为人在做这件事的时候,心里是不是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方死亡,还放任这个后果发生。

傅某提前埋伏在小区门口,见到邹某就立刻踩油门撞过去,全程没有任何踩刹车、减速的动作——这一套操作下来,足够认定他是放任邹某死亡的。

邹某能活下来,纯属侥幸,不能因为他侥幸活下来,就反过来认为傅某当时没有杀人的想法。

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罪(未遂)有期徒刑5年6个月,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15日,数罪并罚,最终执行5年6个月,另外还得在规定时间内,赔偿邹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傅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他自愿认罪认罚,家属也按照一审判决的金额,给邹某赔了钱。二审法院根据这些情况,酌情从轻处罚,改判故意杀人罪(未遂)有期徒刑4年9个月,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15日,还加判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4年9个月。

少的那9个月,是因为他事后态度变好了,不是因为他当时手下留情、克制了自己的行为。

有一点值得单独说说。傅某从一审时硬扛着不认罪,到二审主动认罪,这中间的心理转变,未必是真的想通了、知道自己错了,更可能是算明白了——继续扛着不认,刑期只会更长。

这种"认罪是被迫的理性选择,不是真心悔过"的情况,在类似案件里并不少见。法律给了他认罪从轻的机会,他抓住了,但这9个月的差距,终究是用将近5年的牢狱之灾换来的。

从这件事往外看,它暴露的不只是一起冲动犯罪,还有一种很普遍的心理误区:犯了错不想着承担责任,反而把"被人戳穿"当成最大的冒犯,然后用更大的错误去回应。

傅某的问题,不在于他喝了多少酒,而在于他从一开始就没搞明白,谁才是这件事里真正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