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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年近60岁的蒲师傅花18000多元买了一辆新能源代步车,刚上路就因为没

浙江温州,年近60岁的蒲师傅花18000多元买了一辆新能源代步车,刚上路就因为没有驾驶证被交警拦下,被处罚了不说,车子还被扣留。蒲师傅要找厂家退货,对方却说:我们这不需要驾驶证。

蒲师傅在温州一家工地上班,年近60岁,体力大不如年轻人,对平时的搬搬扛扛也越发吃力,就想着买辆代步车在工地上拉点东西,自己也轻松。

今年3月,蒲师傅在网上找到了一家海口的新能源代步车厂家,联系上了一个叫“小李”的业务员。一番咨询过后,小李推荐蒲师傅买一款四门皮卡款的新能源代步车。

一番思量过后,蒲师傅拿出攒了半年多的18000多元买下了这辆车,其中17500元是购车款,另外还给小李转了580元购买保险,双方约定3月中旬车子送到。

蒲师傅没有驾驶证,他最关心的就是这辆车需不需驾驶证,所以,他反复跟小李确认,对方信誓旦旦的向他保证:这是老年代步车,不需要驾驶证,随便开。

车子送到以后,蒲师傅非常开心,那么多的材料,终于可以不用自己一趟趟来回的搬。于是,就开着心爱的代步车上路了。

但是,蒲师傅的高兴劲儿还没过,他就在一个路口被交警拦了下来。蒲师傅看了看前面的绿灯,寻思自己也没闯红灯啊,交警拦自己干什么呢?

敬礼过后,交警开口向蒲先生要驾驶证。蒲先生更懵了,说我这是代步车,不需要驾驶证啊。蒲师傅拿不出来,交警就把蒲师傅的代步车扣了下来。

在交警开具的处罚单上,说蒲师傅的车辆属于微型载货汽车。4月15日,对蒲师傅从轻罚款400元,蒲师傅已缴纳。

事后,蒲师傅准备取回被扣留的代步车时,被告知需要提供购车发票和保险单。

蒲师傅没有发票,提供的保险单也不对,不得已,蒲师傅再次联系小李。蒲先生给小李发了交警的处罚单,并问了发票和保险单的问题,对方只回复说可以开发票,但要再缴纳税点。

此后,小李的电话再也打不通。蒲先生找了该厂家对外公开的电话,拨打过去,也一直没人接听。

蒲师傅给调解员看了他当时18000多元的转账记录,其中5000元转给海口一家单位,12500元转给了送货师傅,还有580元的保险转给了小李。

调解员先帮蒲师傅查看了有问题的保险单,发现保单确实属于非机动车保障产品,不过保费是162元,不是蒲师傅转给小李的580元,多出的钱又去了哪去里呢?

调解员翻看了蒲师傅和小李的聊天记录,蒲师傅反复确认需不需驾驶证,对方笃定的说不需要。在这些聊天记录中,还找出来一个小李留的电话号码,调解员和蒲师傅打了过去。
这次电话通了。对方先说自己不是小李,也没有找到蒲师傅的订单,但对于调解员问是不是蒲先生转账的某单位时,对方没有否认,在得知蒲师傅的问题以后,对方给出了反馈。

她说蒲师傅买的这是一款老年车,在他们当地确实不需驾驶证,蒲先生买之前应该问一下当地情况,需不需驾驶证再购买。

调解员还想再继续沟通时,对方以“找领导问一下”为由挂断了电话。目前,调解员和蒲师傅都没有收到小李和该工作人员的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蒲师傅买的这辆新能源代步车车,符合电力驱动、四轮、可以拉货,根据这一定义,它确实属于机动车。

在相关条文中,只有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均为机动车产品,而不是说“这是老年代步车,不需要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四轮车上路,需要持有驾驶证。 蒲师傅没有驾驶证,上路就是违法。交警扣车、罚款400元,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小李明知蒲师傅没有驾驶证,也未提醒蒲师傅去当地核实,只是反复向蒲师傅推荐这款代步车,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蒲师傅正是轻相信了小李“不需要驾驶证”这句话,才花18000多元买了这辆车,如果他当时知道需要驾驶证,就不可能购买。

蒲师傅不仅花了18000多元的辛苦钱,还搭上了400元的处罚,现在也不知道该找谁负责,接下来蒲师傅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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