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女子跟男友确定恋爱关系后,男子要求同居,女子就答应了男子。不久之后,女子竟怀孕了。怀孕后,男子也表示要孩子,但是女子却患上妊娠异位,这个情况只能终止妊娠、另外还要切除部分组织。手术之后,女子确定为九级伤残,她认为这事跟男友有关,就把对方给告了,要他赔偿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则性规定仅在现行法律没有针对性规定且无习惯可以遵循的情形下适用。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已明确本案无明确法律规定适用公平原则,故而不能以公平原则为由要求谢某分担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蒋某全部诉求,不过蒋某并不服气,于是提起了上诉。
蒋某认为,虽然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但最终导致切除右侧输卵管,双方对本案引发的损害后果均存在主观过错。即便认为双方均不存在过错,蒋某的损害结果为意外事件,也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公平原则以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来确定本案双方责任承担。
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中,蒋某与谢某均系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双方对自身行为引发的后果应当有明确的认知,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导致蒋某怀孕,对于蒋某怀孕这一事实双方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从一般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谢某对蒋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同样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求。
其实,但凡本案中,男方有过错被女方抓住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就不是无责了,就有可能成为次责甚至是主责了。
蒋某拿到二审终审判决书的那天,在法院门口的台阶上坐了整整三个小时。风把判决书的边角吹得哗哗响,她反复摩挲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几个字,指尖冰凉。
她随身带着的塑料袋里,装着厚厚的医疗单据、住院记录和伤残鉴定报告,每一张纸都记录着她那段时间经历的痛苦。从突发腹痛被紧急送医,到躺在手术台上被告知必须切除右侧输卵管才能保命,再到术后拖着虚弱的身体独自办理出院手续,谢某全程只在手术当天露过一次面,留下两千块钱就再也没有出现过。
手术留下的后遗症一直困扰着蒋某。她的右下腹经常会出现持续性的隐痛,天气变化或者劳累的时候,疼痛会加剧到直不起腰。
医生告诉她,切除一侧输卵管后,她的自然受孕概率会降低一半,未来再次发生宫外孕的风险也会比普通人高很多。这个结果让蒋某陷入了深深的绝望。她原本和谢某已经在商量结婚的事情,连婚纱照的定金都交了,可一场意外,不仅让她失去了未出世的孩子,也让她对未来的所有期待都化为泡影。
为了治病,蒋某花光了自己所有的积蓄,还向父母和亲戚借了八万多块钱。
她原本在一家超市做收银员,每个月有三千多块钱的收入,可因为身体原因,她不能长时间站立,也不能搬重物,不得不辞掉了工作。现在她只能在家接一些手工活,每个月赚不到一千块钱,连基本的生活费都不够。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还要靠种地维持生计,根本没有能力再帮她更多。
蒋某说,她从来没有想过要赖上谢某。她只是觉得,这件事是两个人共同造成的,不能让她一个人承担所有的后果。
她提出的20万元赔偿,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后续的治疗费用,每一项都有明确的单据支撑。可法院最终的判决,却让她所有的努力都白费了。她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身体受到了这么大的伤害,却得不到任何赔偿。
谢某在一审判决之后,就彻底和蒋某断了联系。他换了手机号码,搬离了原来租住的房子,蒋某给他发微信、打电话,都没有任何回应。
蒋某曾经去过谢某工作的地方找他,可公司的人说他已经辞职了,不知道去了哪里。她又辗转找到谢某的老家,谢某的母亲开门看到是她,直接就把门关了,隔着门骂她是不要脸的女人,自己不自爱出了事还想赖别人。蒋某站在冰冷的门外,听着里面传来的骂声,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
这个案件也给所有的年轻女性敲响了警钟。在恋爱关系中,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承诺,在没有做好准备的情况下,不要过早地同居。
发生性关系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免意外怀孕。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受到伤害的时候,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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