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开车直行被转弯车辆撞到,被交警认定无责,男子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11265元修车费,却被一口拒绝,理由是男子3年出险30次,是故意制造事故牟利!男子却称自己无责,自己“开车时不会让其他车”,保险公司应该赔,而法院这样判!
4月1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一则奇怪的案例。
2024年8月,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引发了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无责方李某因频繁出险被对方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最终选择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大众对保险理赔边界的关注。
据悉,事发当天,李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行至一个红绿灯路口时,该路口信号灯显示为绿灯,李某便加速直行通过。
与此同时,男子王某驾驶车辆在该路口准备右转,两车在路口相遇,眼看即将发生碰撞,李某并未及时刹车踩到底,最终其车辆撞上了王某的车辆,李某车辆前部受到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赶到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结合双方行驶轨迹和交通规则,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
交警认为,王某在右转时未能及时避让直行的李某车辆,违反了相关交通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
责任认定作出后,王某认可该结果,只能自认倒霉,同意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修车费用。
随后,李某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核算出修车费用共计11265元。之后,李某向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对方支付该笔修车费用。
令李某没想到的是,对方保险公司却明确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给出的理由让李某难以接受。
保险公司表示,其通过系统查询发现,李某的车辆在2022年至2024年这3年时间里,累计出险次数高达30次。
仅2024年8月这1个月内,李某就发生了6起交通事故,甚至出现过一天内发生2起车祸的情况。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但结合其过往频繁出险的记录来看,李某的行为疑似借着制造交通事故牟利,属于恶意出险的情形,因此拒绝向其支付理赔款项。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李某表示无法接受。
他坦言自己开车时向来不会主动避让其他车辆,既然交警部门已经明确认定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责,就意味着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对方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赔付义务,赔偿自己的修车损失。
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随后他将拒绝赔付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自己的修车费用11265元,并承担此次诉讼的相关费用。
1、李某认为自己无责,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李某认为,自己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自己无责。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按照此条,王某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至于保险公司提出故意制造事故的说法,李某认为自己有优先路权,而且自己开车的习惯是“开车时不会让其他车”。
2、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故意制造事故,不应赔付。
保险公司表示,李某3年出险30次,仅在2024年8月就出险了6次,明显不符合常理。
此次事故李某明显可以提前刹车规避,却依旧撞了王某的车,明显是想制造事故牟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于李某的主观故意和历史出险记录,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进行赔付。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交警认定李某无责,但根据红绿灯路口视频记录以及李某陈述“开车时不会让其他车”,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李某绿灯直行享有优先通行权,无法律义务为违法右转的王某让行,其不避让的行为本身不违反交通法规。
但李某仍负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法定义务,违背了该法“预防事故优先”和“安全文明驾驶”的基本理念。
此外,李某上一次车辆事故被赔付后并未去修车,此次再次出现事故,无法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而且李某反复发生事故却不修车,有明显故意制造事故牟利意图。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江南说法:广东,一男子开车直行被转弯车辆
广东,一男子开车直行被转弯车辆撞到,被交警认定无责,男子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11265元修车费,却被一口拒绝,理由是男子3
阅读:19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