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你好,请教您一个问题可吗 —— 窄路,边上的人家,自行制作水泥墩,用于占霸市政车位,放在路上,而不紧靠马路边沿。我通过时,又刚巧要避让小三轮,车左前角刮蹭上了这水泥墩,刮花了点保险杠和车漆。交警非说是我的责任,要报保险就要认全责:是万能原因的“疏于观察”而撞上,我本应看见,下去搬走或让主人移开,看不见撞上就是自己责任;剩下的不关交警事,最多去找城管投诉、处罚那户。但这水泥墩,是居民家自行用铁罐和水泥制作,放在路上,黑乎乎跟路面环境融为一体(摄像头都没认出),没有任何如反光条的标识,又不大不小,靠近就进入司机视野盲区了,从记录仪中可见难以识别,其目的更是为了占据市政车位。请问这情况,交警说的对不对?我是不服气的,本就是不应出现在路上的东西,何况对方是为了占车位,却还不使用反光锥或显眼标识;交警还用“如果那里是个人,你也撞上去么?”做类比😩,声称就是司机责任。请问这个说法,如何应对?如能占理,又如何能追究对方责任?望能指点一二,或者网上有哪些网友可推荐,是做此类交通意外分析的?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