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汽车挖孔前盖不构成虚假宣传,判决书曝光
我找了全网,都是这其中3页,没有更多的,所以我们还不能完整分析。而且不确定会不会有二审。关键信息已经打码了,只说核心争议,是不是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1. 这个挖孔前舱盖确实具备一定的空气导流、散热效果,不是纯摆设、完全无功能。但宣传‘高效导流、复刻原型车空气动力学’,实际只有‘极其微弱的下压力/导流效果’,属于夸大,但不是‘完全为0/纯装饰’。2.发布会全程提示「原型车≠量产车、量产阶段会做落地调整」,不属于从头到尾恶意造假。法院结论:只有宣传夸大、用词不严谨,但不足以认定小米存在「主观欺诈故意」,因此不构成消费欺诈,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违背诚信通用原则,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是法院认定小米方的,坐实了。所以判决是购车合同解除,退定金。诉讼费原告承担3千多,小米承担400多。律师费什么的原告自己承担。
那么回到本案,就是法院认定的夸大但不属于虚假宣传,而是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这一司法结论是不是合情合理合法?我觉得有争议。因为小米的宣传不是缔约的一部分,也就是不针对缔约本身,而是针对大众。所以属于宣传过失,而不是缔约过失。我觉得法院判决可能有瑕疵。并不是缔约才能起诉小米,所有消费者都可以起诉小米。没缔约也可以。广告/官网宣传,法律定性是「要约邀请」,不是「合同内容」。所以我认为属于宣传责任,不属于缔约责任,至少不完全属于。
而法律认为不属于消费欺诈。这个我能理解,但看法不同。因为程度确实较轻。法院还引用了雷军不建议消费者购买,谨慎购买。法院认为小米尽到了提醒义务。但法院表述不够严谨。提醒是在买不买,没错。但不能改变夸大表现的表述。比如这个东西效果很好但是有点贵,我不建议买。这只能叫提醒谨慎购买,不能改变我说它效果好是夸大虚假的。这是两码事。但确实是衡量违法程度的依据,加上这句情节会适当减轻。
至于具体夸大多少,法院采信的是小米的中汽研报告。多方实测/仿真:200km/h 下大约只有 8kg 下压力增量 日常 120km/h 以内:下压力提升≈0,体感完全没有
所以我觉得夸大和误导是成立的。小米当时也是紧急修改了表述,道歉。这个确实是不应该出现,应该道歉纠正退款补偿。法院判的其实都没小米主动补偿的多。
我认为应该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不构成欺诈,不用退一赔三。但是误导夸大是实实在在的,可以因为打补丁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法院去抠厂商是不是故意,我觉得有失偏颇。应该抠的是客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不能认定不故意就忽略客观问题。法院不应该去认定是不是故意,我觉得依据不足。法院应该分清主次。当时那句宣传就是夸大不实的,违法的。之前加劝解,之后加补丁,都是减轻情节,不是免责。民事法庭要求的是事实推定,而刑法才是要求主观故意。一个入罪,一个出罪。本案法条显然混淆或者模糊了民法跟刑法对欺诈的认定。法院不能轻易认定不存在故意来脱责。其实是不能认定故意或不故意。应该按客观要件认定存在虚假夸大,实质性构成误导。但考虑情节较轻,可以减少赔偿。
我这些全部的有法律依据的。这些比较硬,我就用ai中立的总结了。图4。这是我全文写完,让ai找赞成或者反对的法律依据。并不是ai写完我抄的。ai写不出来我这样的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