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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福建漳州,71岁的大爷,想着多挣点钱留给孩子们,他承包了一个公厕,不料,

离大谱!福建漳州,71岁的大爷,想着多挣点钱留给孩子们,他承包了一个公厕,不料,却倒在公厕休息室身亡。两个女儿申请了工伤认定,环卫中心需支付近100万元赔偿金。环卫中心认为,双防只是承包关系,不该认定工伤,100万更不想掏。事情历经两年终于有了结果,环卫处赔偿大爷99.9万,临了给两个女儿挣下了一大笔钱。

吴大爷生前跟环卫中心签过两份协议。

第一份是2017年1月签的《公厕管理承包协议书》,约定管理广场东边的环保公厕,期限一年。

第二份,是2020年12月,还是同样的广场东2号公厕,有效期从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协议下方,手写加了一行字,说延长到2022年5月31日。

吴大爷平时拿月工资,由环卫中心开支,不过环卫中心一直没给他交工伤保险。

不料,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5月30日,吴某被人发现在公厕的休息室里昏迷。

紧急送医后,于当天抢救无效死亡。

吴大爷两个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开始追究责任。

他们申请的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下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吴大爷的意外死亡属于视同工伤。

本以为拿到了工伤决定书后,父亲的工伤赔偿金也会立马到账。

却不料,这一认定,成了整个案件的转折点。

环卫中心不认这个结果,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一审,法院驳回了环卫中心的请求。

环卫中心不服,上诉到中院。

2025年4月,中院维持了原判,认为工伤认定没有问题。

这时候,离吴某去世已经将近3年。

吴大爷的两个女儿经过了两年多的折腾,始终没有拿到父亲的赔偿金。

明明父亲就是在环卫中心工作中去世,环卫公司却一直推脱责任。

姐妹俩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环卫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25年6月24日,仲裁委裁决环卫中心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50760元,合计99.9万元。

环卫中心还是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判自己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为视同工伤。

他的两个女儿是法定继承人,环卫中心作为用工单位没缴工伤保险,这笔钱就该出。

一次工亡补助金按照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算。

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6个月平均工资算。

环卫中心提出应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算,法院认为这不适用于工伤案件,直接驳回了。

环卫中心上诉时,强调了一个关键点:吴大爷签承包协议时65岁,去世时71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很多类似的用工纠纷,年龄大,确实会影响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法院认为,环卫中心的上诉请求站不住脚。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并不复杂。

环卫中心一开始想用承包关系,来规避劳动法的约束。

但法院在审理中,看的是实际管理方式。

吴某按月领工资,工作内容和时间,由环卫中心安排,这是典型的事实劳动关系。

至于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是挡箭牌。

一个71岁的老人,还在公厕管理岗位上,出了事就用年龄说事,法律不会支持这种逻辑。

环卫中心始终没有为吴大爷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整个事件里最扎心的一环。

一个月工资不算高,保险费更是小数目,但就是这笔小钱没交,最后变成了将近100万的赔偿。

环卫中心不是没钱交,是压根没觉得有必要。

最终,这种侥幸的代价太大了。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时间跨度,吴某2022年5月去世,到2025年4月终审判决,整整3年。

两个女儿一边经历丧父之痛,一边走行政、仲裁、诉讼三道程序。

如果环卫中心一开始就认账,这笔赔偿早就到位了。

但每一次认定出来后,都要被拖着走一遍诉讼流程,直到所有可能的救济途径都走完。

这种消耗,死者对家属来说,是二次伤害。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不能因为劳动者年龄大,超过了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就不用管他们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了。

只要没办退休手续,或者没拿到养老保险待遇,还在单位工作时出了事,单位就得负责。

吴大爷虽然71岁了,但他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还在为环卫中心工作。

他的死亡,环卫中心就得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能以年龄为由逃避。

71岁老人管理公厕期间死亡,被认定工伤,这个结果本身就有强烈的社会信号意义。

老龄化社会里,超过退休年龄还在工作的老人越来越多。

如果因为他们超过60岁,就自动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那对这些劳动者,和他们的家庭极不公平。

这起判决,至少在这个问题上给出了一个清晰的回应:年龄大不等于法律不管。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