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10年前,女子从亲戚手中买了一套安置房,当时的房价是56万元,而如今的房价已经涨到了100多万元,因为买房时,在房产证上没有改名,如今想把房产证改成自己的名字,亲戚也许房价涨的缘故,不愿意配合,女子着急了,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律师建议她不要慌,走法律途径即可。
这起房产纠纷,说穿了就是利益面前人心经不住考验,好好的亲戚为了套房子闹得撕破脸,想想都让人觉得寒心。
事情倒回10年前,女子家里要买房,正好有个亲戚手里有套安置房要出手,双方谈下来总价56万。
当时女子想着都是实在亲戚,不会坑自己,加上安置房刚下来暂时没法办过户,双方就只签了个简单的买卖协议,女子当场把全款给了亲戚,钥匙拿过来就装修住进去了,这一住就是整整10年。
这10年里当地房价涨得快,当初56万买的房子,现在市场价已经翻了快一倍,值100多万了。
女子最近想着反正政策也允许了,干脆把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省得以后留麻烦。
她拿着当年的协议去找亲戚,本以为就是走个流程的事,没成想亲戚态度一下子就变了,支支吾吾找各种借口推脱,今天说没时间,明天说材料丢了,反正就是不肯配合去办过户手续。
女子一开始还没反应过来,以为亲戚真的是忙,跑了两三趟之后才回过味,对方分明是看房价涨了这么多,后悔当年卖便宜了,想变卦。
女子这下急得觉都睡不着,自己在这套房子里住了10年,装修、物业全是自己掏的钱,当初房款也给得干干净净,就因为没及时过户,难道房子还能不是自己的了?
她去找亲戚协商了好几次,对方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就放话要么补差价,要么房子就不卖了,大不了把当年的56万退给她。
可现在100多万的房价,就算退了当年的房款,她哪里还买得起同地段的房子?
眼看着好好的亲戚为了房子反目,自己住了10年的家说不定要保不住,女子急得嘴角起泡,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后来有人给她出主意让她去咨询律师,律师了解了前因后果之后让她别慌,只要她能拿出当年的购房协议、全款转账记录、还有这么多年自己住在房子里交水电费、物业费的凭证,完全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履行过户义务。
毕竟当年的买卖是双方自愿的,协议也真实有效,不能因为房价涨了就随意反悔。
这事错就错在当初女子太信任亲戚,没把过户当回事,才给了对方反悔的机会。
亲戚那边更是不地道,当年拿了钱卖了房,现在看涨价了就想撕毁协议,算盘打得太精,最后不仅保不住不该得的利益,连这么多年的亲戚情分也彻底耗没了。
这桩事也给所有人提了醒,涉及到房产这种大额财产,哪怕是亲父子也要把手续办齐全,别拿人情当保障,最后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咱们普通人过日子,最怕的就是跟熟人扯利益账,尤其是房子这种半辈子积蓄的大事,总觉得“都是亲戚不会坑我”,可偏偏好多矛盾就是从“我以为”来的。
其实人心从来经不起利益的考验,不是说亲戚就一定坏,可当几十万的差价摆在面前,保不齐有人就把情分扔到一边去了。
这事最该给所有人提个醒:千万别拿人情当合同使。
你觉得抹不开面子办手续,等对方翻脸的时候,人家可不会跟你讲什么往日情分。
别说亲戚了,就是亲兄弟姐妹,涉及到房子、钱这种大额财产,该走的流程一步都不能少,该签的协议、该办的过户,别拖别等,你今天嫌麻烦省的步骤,明天都可能变成坑你的窟窿。
反过来讲,做人也得讲底线,当年你情我愿卖的房子,钱拿了、人家也住了十年,看着房价涨了就想反悔,这种算盘打得太响,最后其实亏的是自己。
就算最后真赖到了差价,亲戚没得做了,周围熟人知道了这事,谁还敢跟你打交道?
这点钱换后半辈子的名声,怎么算都不值当。
大家都守好自己的本分,该是你的就是你的,不该你拿的别眼红,日子才能过的踏实。
《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以双方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购房者已经履行了支付全款、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全部义务,售房者仅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过户手续,法院通常会支持购房者的合理诉求,违约方还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费、违约金等额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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