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子女买房,房产归谁所有?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产究竟归谁所有,是实践中极为常见也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综合考量出资时间(婚前还是婚后)、出资方式(全款还是首付)、产权登记情况以及是否有明确书面约定等多个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处理父母出资购房归属问题的基础性规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原则上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父母在子女婚前全款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个人名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若父母仅支付首付款,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但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本息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却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准儿媳/准女婿)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情形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若登记在对方名下,通常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方个人所有,则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出资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按照约定处理,该房屋属于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而非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完全无法获得任何利益。法院在作出上述判决的同时,还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例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不一定就是20%,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出发,补偿数额可能会低于20%,也可能会高于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