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女子结婚,花1888元请了婚庆摄影师,可婚礼当天摄影师却没带照相机,女子鼻子都气歪了。时间仓促,只能临时借用别人的照相机,结果拍出来的照片让女子很不满意,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照片上把女子姓氏的拼音给打错了。好好的婚礼让摄影师弄翻车了,女子去找他们理论,要求赔偿,但对方却只承认错误,不认可赔钱。
大连的丁女士,为了自己的5月2号的婚礼,早早的就开始准备了。
去年12月的时候,她在平台上看到有一家婚庆公司,推出一项婚礼摄影服务,可以用带互动功能的拍立得相机,增加婚礼现场的互动感。
丁女士立即来了兴趣,马上联系对方。双方见面以后,对方给丁女士描绘了婚礼现场的互动情景,还展示了他们的作品。
丁女士认为这个创意不错,和她设想的婚礼场景非常契合。
这项服务在平台上的报价是1999元,商家负责人周先生表示,丁女士当场付钱的话,可以优惠到1888元。
丁女士为了这个优惠价格,就没有在平台上支付,直接把钱打给了对方。
接下来,丁女士在筹备婚礼的时候,逢人就说自己婚礼,会有一项新颖的服务,请人在现场专门给大家拍照,谁都可以拿到自己喜欢的照片。
大家听后也都夸她的这个创意好,都很期待。
商家摄影师提前和丁女士联系,按照丁女士的喜好,早早给照片编辑好了相框。
看似准备的很充分,但在婚礼当天还是发生了离谱的事。
时间来到了5月2号,丁女士的婚礼如期举行。当天,丁女士光彩照人,嘉宾们也都热情洋溢,气氛非常的喜庆。
上午9点,约好的那三位摄影师准时到达了,他们手提肩扛的,拿来各种设备,什么相机支架,相纸,打印设备都准备好了。
可是,丁女士看着他们,就是感觉到哪里不对劲。
一问才知道,最关键的照相机,他们居然没带。
丁女士这个气呀!心想,不带照相机,那你们干啥来了?
三个人站在那里无所适从,也是非常的尴尬。
要是返回去取照相机,路程远时间来不及了,当时租照相机也来不及了,一时所有人都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好在,丁女士请来的另一个摄影师,带来两台照相机,赶紧把他的那台借了过来,那三个摄影师总算没白来。
可这一耽误,就是半个小时,婚礼开始的场景全错过了,没拍到。
丁女士的婚礼仪式,总算有惊无险的完成了。
可婚礼结束后,摄影师没带照相机的后遗症出现了。
因为他们使用的不是自己的相机,准备的不充分,照片呈现的效果非常的差。
照片上有的人脸是歪的,有的人眼睛是一大一小的,还有闭着眼的,还有人的表情很奇怪。
而且,很多照片取景也有问题,在背景墙上的双喜字,只拍到了下面一半,上面的祝福语,更是没拍到一点。
丁女士很困惑,她认为,这样的照片,丝毫没有纪念的意义,反而让自己越看越生气。
这些还不算完,更令她气愤的是,照片边框上,自己姓氏的拼音,居然打错了。
自己结婚,婚礼照片上新娘的名字却不是自己,这谁能接受得了。
现在,照片在亲友里传开,丁女士感觉自己都成了大家的笑料了,她非常气愤。
于是,丁女士找到周先生,要求对方把照片的底片做精修,再把自己名字改正确,然后把照片重新打印。
但是,这些看上去很合理的诉求,却没有得到周先生的认可。
周先生说,相机是当天在去现场的路上丢失了,确实给丁女士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但也给丁女士道过歉了。
相框上,丁女士的姓氏拼音打错了,也是工作失误,但在提前给丁女士提供相框图案的时候,丁女士是确认的,这事双方都有责任。
至于照片的效果,周先生认为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人物表情是千人千面,没法按照丁女士的要求通通一个样子。
周先生只同意把一部分底片做精修,全部精修超出了合理要求的范围。
这个答复,让丁女士非常不满意,于是她投诉了对方。并要求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家与周先生签订了服务合同,周先生就应当按照约定,给丁女士提供优质的照片
。
然而,摄影师在婚礼当天,没带相机这个核心设备,导致服务质量全面降低。
甚至弄出把新娘名字拼错的低级失误,这属于典型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丁女士有权让对方精修底片,修改名字重新打印照片。
至于丁女士提出的三倍赔偿,很难被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丁女士必须证明,商家从一开始就在骗人,商家根本没有相机,却谎称有,单纯为了骗钱。
摄影师带着其他设备来了,唯独弄丢了相机,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重大过失,而不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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