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女子为爱打赏男主播45万难追回45岁的文女士在直播间向一名自称22岁的男主播打赏了45万元,对方曾表示与她谈恋爱、承诺见面,两人网聊一段时间后却始终未能见面。文女士觉得很不值得,十分后悔,希望追回这笔钱。记者联系该男主播,对方回应“没有啊”便挂断电话。
说实话,这个新闻我能反复看,是因为我想弄明白:一个成年人,为什么会把几十万的真金白银,投给屏幕里一个素未谋面的陌生人?
有研究者把直播打赏动机归纳为四类:为内容买单、因情感依恋出手、为自我表达、为争夺地位标识(比如冲击“榜一”)。文女士的情况显然属于“情感依恋”——主播用“喜欢”“爱我”“带你吃好吃的”甜言蜜语,让她在虚拟互动中“上头”,仿佛真的在经历一场恋爱。年轻人总说互联网没有真情,可事实是,渴求真实情感回应的群体正被精准收割。
然而从法律角度看,成年人的自愿打赏一般很难追回。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认定直播打赏为服务合同纠纷——你打赏,对方提供表演和互动,合同已履行完毕;若无欺诈、重大误解等法定可撤销情形,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为自己的消费决策负责。
但这不是单纯指责受害者“不理性”。网络直播的“拟社交”让主播与用户之间建立起一种单方面的、看似真实的亲密关系,容易让人越陷越深,形成“越孤独越打赏”的恶性循环。
扪心自问,当我们在疲惫生活中打开直播,听到一句专属点名、一句“辛苦了”,谁不会恍惚觉得——屏幕那头的陌生人,懂自己。
也正因如此,我们需要更清醒的媒介素养:把对直播内容的欣赏与对主播的情感投射区分开,在每次充值前,先问自己一句,我真的需要为这份“情绪价值”支付这么高的代价吗? 45岁女子为爱打赏男主播45万难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