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王女士出租了一套房,倒贴了7000元补贴,还被投诉。王女士跟对方谈,对方却说,你已同意起诉,还谈什么呢?
王女士家住杭州临安区,因工作变动搬去了西湖区。2024年12月,把临安区的闲置房子租给了桂女士,租金每月2500元,押一付三,租期两年。
协议约定,如果王女士想提前收回房子,需提前1个月跟桂女士商量,如果双方同意,王女士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2026年2月,王女士的孩子确诊抽动症,为了治疗效果,医生建议回到孩子熟悉的环境、于是,王女士就想提前收回房子。
对于王女士的要求,桂女士认为自己还没有到期,现在就让自己的搬出去,一年生活成本就会增加8000多元,即便王女士愿意额外再支付800元搬家费,桂女士还是没有同意,双方不欢而散。
没办法,王女士只能换了另外一个环境好一点的房子住了下来,每月租金5000元。
今年4月,王女士的婆婆需要做个手术,公公也要前来陪护,加上孩子无人照料,需要再请一个保姆,这样刚租的房子就不够住。
于是,王女士再次找到桂女士协商,希望她提前搬走。这次桂女士同意了,王女士也答应额外补偿7000元。
4月24日,王女士转账给桂女士7000元;4月30日,桂女士搬走,随后,王女士退还了1个月押金3000元,扣除掉水电费和宽带费1300多元,剩余1600多元退还给桂女士。
桂女士搬走后不久,又发信息给王女士,认为她扣除的640元宽带费不合理,水电费也多扣了,合计多扣810元,随后,以“王女士未开发票为由”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
后来,因为这“810元”存在争议,桂女士已经打算走小额诉讼,并告知了王女士。
桂女士说,当时签协议的时候,他们曾经口头约定,房租里面包含宽带费,现在却被扣除,这没有道理,而且自己第一次租房也没有经验,当时也没有要求开发票,但她认为王女士应该主动把发票给她。
对于桂女士宽带的说法,王女士说自己已经忘记到底有没有这回事;至于发票,按照一般情况,只要租客没有明确要求,都不会主动开,如果桂女士提前说,自己可以开给她。
因为桂女士的投诉,王女士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调查,这让她很困扰。她认为既然桂女士已经打算走小额诉讼,自己也同意,那就走好了,不要再到处投诉,让自己工作生活都收到干扰。
于是王女士再次联系桂女士,没想到两人再次因为“810元和发票”吵了起来。王女士认为桂女士是恶意投诉,桂女士认为这是自己的权利。
最后,桂女士说,既然你已经同意小额诉讼,还谈什么呢?双方再次不欢而散。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协议约定,王女士想提前收房,需提前1个月协商,如果双方同意,她支付1个月租金(2500元)作为违约金。
1.双方最后协商一致后,王女士实际补偿桂女士7000元。这个金额比约定的2500元高,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方案;
2.4月24日转账7000元,4月30日搬走,退回押金。在法律上,一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但开具发票在租赁协议中属于“从给付义务”,不是主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桂女士提出开发票,王女士应该配合,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必须开发票”,桂女士以“未开发票”为由投诉,不一定成立。
王女士孩子生病,婆婆手术,自己还要工作,再去应付桂女士的多渠道投诉,换谁都焦头烂额;桂女士第一次外出租房,没有经验,也不容易。
只是,真的有必要为了810元耗时耗力的纠缠,甚至走到起诉吗?
你说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