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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王女士今年2月份,在一家KTV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消费一次后发现,自己如

贵州贵阳,王女士今年2月份,在一家KTV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消费一次后发现,自己如果想要继续消费,不仅手续繁琐,甚至还得额外掏钱。

事情的经过还要从今年年初说起。王女士被这家KTV的充值活动吸引,办理了会员卡。

期间并没有留电话和添加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仅消费一次之后,当王女士再次光顾时,却被告知会员卡已无法使用。

店家声称,之前曾在店内张贴过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换卡的方式,可以继续延续会员卡使用权限。

由于原KTV已将关闭,原会员卡已转至一个新的分店,而想要在新店继续使用原卡里的余额,并非简单地刷一下卡就能解决。

新店方面抛出了一套复杂的“换卡”规则,要求所有转店过来的会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一旦逾期,原卡内的余额就可能面临作废的风险。

面对这种近乎“霸王硬上弓”的条款,王女士表示,她们之前并没有原KTV联系方式, 也未接到任何换卡通知。突然被告知超过换卡时间,会员卡已经无法正常使用。

面对这种情况,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双方因此陷入了漫长的拉锯战。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原经营者(旧店)将店铺连同客户资源整体转让给一个新的经营主体(新店)时。

在这种情形下,旧店实际上是将其对消费者的服务义务(即债务)转移给了新店。

但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转店,那么合同关系依然存在于消费者与旧店之间,旧店必须承担退款责任。

如果旧店和新店属于同一个品牌连锁体系,或者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拨人,那么所谓的“转店”本质上只是经营场所的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主体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消费者与原商家之间的合同依然有效。

店家有义务在所有连锁门店内继续履行服务承诺,而无权要求消费者额外支付“激活费”或“换卡费”。

如果店家以各种理由要求加钱,这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变相的违约行为。

在本次纠纷中,店家单方面闭店并强制转店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KTV办理会员卡,即与店家建立了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

店家收取预付款后,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原门店突然关门停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

此时,消费者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店家退还卡内剩余的全部款项。

“限时换卡”与“二次充值”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店家设定的“逾期作废”以及“必须二次充值才能激活旧卡”的规则,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店家强制要求消费者追加费用才能使用原有余额,实质上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这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造成明显不便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

你在生活中办理健身卡、美容卡或娱乐卡时,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的“转店”、“换卡”套路?

当店家提出“二次充值激活旧卡”的要求时,你会选择妥协还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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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于:百姓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