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兄妹救人后反被拉黑:被救者“隐身”,见义勇为认定就不算数?法律说不!
“救命!有人落水了!”5月10日下午2时许,盐城市亭湖区青年路高架下的通榆河沿岸,一声急促的呼救打破了河畔的宁静。
正在此处露营的王女士与哥哥徐进闻声丢下手里的东西,拔腿冲向河岸边。
一名孩童在河边玩耍时不慎失足滑入水中,母亲情急之下冲上前施救,也落入水中。
随行亲友们纷纷伸手去拉,却一个接一个被拖入湍急的水流。四人被困河中,挣扎声、呼救声混成一片。
兄妹俩迅速回过神来。他们找来一根原本用来固定露营吊床的绳子,联合另一名陌生热心市民,在陡坡湿滑、深水暗流涌动、货船驶过卷起波浪的危险环境中,将四名落水者逐一拉上岸。
救援完成后,王女士与哥哥没有上前过多打扰,而是默默收拾好物品,返回露营地继续忙活烧烤。
他们没打算留名,没打算被感谢,更没打算成为新闻主角。
但事情接下来的走向,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事后,被救方的朋友主动加了王女士的微信,索要现场照片。王女士以为对方要表示感谢。
事实恰恰相反,过了一会儿,对方以“被救者不方便公开身份,不想让家里老人知晓此事”为由,表示不愿再提及这件事。
然后,她发现自己被拉黑了。
救人反被拉黑,听起来像是一个荒诞故事的桥段,却在现实里真实上演。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社会性撤回”,兄妹俩的反应出奇平淡:“人家不方便的话,就不要去打扰人家了,我们救人也是自愿的。”
盐城当地有关部门随后介入,亭湖区方面表示,因暂无被救方联系方式,未能与对方取得联系,但相关认定工作将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正常推进。
@法律有道
一、被救者“隐身”,见义勇为就不能算数了吗?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注意措辞,是“行为人”,不是“有被救者作证的人”。被救者不出面,见义勇为的认定程序和认定条件中都没有将“受益人配合”列为前置要件。
也就是说,哪怕所有被救者集体“隐身”,只要能够证明以下事实:没有法定救助义务、实施了挺身救人的行为、事迹真实有效,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独立作出确认决定。
法律讲究的证据链,依赖的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多维度的客观证据,不是一张“被救者同意书”。
二、拉黑不违法,但有一条无形的法律链条并未断裂。
被救者拉黑救人者,属于道德范畴的冷漠,但不直接违反法律。法律上救助者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建立在“好友关系”上。
《民法典》第183条构建了一套精密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请注意“应当”二字的硬约束力。受益人有能力补偿而不补偿,见义勇为者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183条判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条文为见义勇为者构筑了一道兜底防线:如果救人后受伤、致残,甚至牺牲了自己的生命,而被救者选择“沉默以对”,见义勇为者完全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受益人主张补偿。
盐城兄妹虽然没有受伤,但被救方的“拉黑”行为,在法律上同样构成了一种沟通障碍。它不阻碍见义勇为的认定,但它折射出道德自觉的缺失。
三、“自愿救人”的法律质地:民法典第184条的免责护甲。
再深一层:万一救人过程中出了意外,比如施救中使用绳索不当,导致落水者受到二次损伤,徐进和王女士会不会被反告?
《民法典》第184条的回答斩钉截铁:“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民间俗称的“好人条款”。条文的立法逻辑极其清晰:为了从根本上祛除“扶不扶”的道德焦虑,让好人放下沉重的思想包袱,法律必须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
哪怕施救方式在事后复盘中被认为“不够完美”,只要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法院都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受追责。那些“救人反被讹”的极端个案,在民法典第184条面前寸步难行。
四、善意需要被看见、被认可、被铭记。
盐城兄妹被拉黑,看上去是一出令人寒心的现实版“农夫与蛇”,但这件事的另一面,是一套法治层面的回应:见义勇为的认定,不需要被救者的成全。法律完全有能力独立地、客观地、公正地为善行“验明正身”。
盐城兄妹的故事没有结束——亭湖区的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认定工作正在推进。
被救者的名字可以不公开,但徐进和王女士的善意应该被铭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