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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46岁男子醉酒后以拍短视频为由将自己4岁的堂妹、3岁的堂弟带回家中,而后给

贵州,46岁男子醉酒后以拍短视频为由将自己4岁的堂妹、3岁的堂弟带回家中,而后给堂弟1块钱让堂弟出去买东西,等堂弟离开后,侵害了自己的堂妹。事后,男子声称自己喝断片,什么也不记得了,拒不认罪。因未在堂妹下体等部位检出男子的DNA等,男子的辩护人也认为男子不构成强奸罪,法院这样判!

2025年7月3日早上8点,贵州一个村子的小巷里,发生了一起后来被写进判决书的案件。



46岁的田某,那天是喝醉的。


他在巷子里掏出一块钱硬币,塞给一个3岁男孩,说了句很随意的话:“去买糖吃。”



孩子接过钱就跑了。



门“咔哒”一声关上,4岁的姐姐被留在了屋里。


田某在村里名声不太好,大家私下叫他“酒疯子”。



妻子早几年就走了,两个成年孩子也基本不理他。



那天他又喝高了,看到亲戚家的孩子在路边玩,就叫过来,说要“拍短视频”。



听上去甚至有点轻飘飘的。



但门一关,事情就完全变了。


田某对小女孩实施了猥亵行为,孩子当场大哭。


外面的3岁男孩后来遇到母亲,母亲察觉不对,直接冲进屋里,才把事情打断。


田某见有人进来,立刻停手,给孩子穿上衣服。



动作很快,有点像在“收尾”。
女孩回到母亲身边后,把事情说了出来。



母亲当场情绪崩了,去质问田某。
但田某一口否认,说自己“喝断片了”,什么都不记得,只记得拍视频、给了一块钱。
核心行为,他全说“不记得”。



一开始,家属还试图私下解决。
母亲去找田某父亲和哥哥谈,但没谈拢,最后才报警。


警方介入后,田某还是同样说法:断片、没印象。


案子真正的争议点在后面。
最关键的一条是:孩子身上没有检出田某的DNA。


原因也比较现实——孩子在送检前被清洗、更换衣物,关键生物痕迹被破坏了。


辩方立刻抓住这一点:没有DNA,就没有直接证据。



还提出质疑:孩子太小,陈述可能被引导;如果有接触,也只能算猥亵,不能算强奸。

但法院没有只盯这一点。

他们看的是整体链条。


比如孩子在描述时,用了“仔仔”“咔咔”这种词来指代身体部位。
这种表达很原始,不像大人整理过的语言,更不像“统一教出来”的版本。




更像是孩子在当下真实记忆里的自然说法。
还有一个关键点:动机。


田某和受害家庭是亲戚,平时没有矛盾。
如果说是诬告,很难解释“为什么要编这种事”。



而母亲的处理路径也比较正常:先找长辈协调,谈不拢才报警,不是上来就激化矛盾。


法院还参考了旧的司法意见精神:对幼女案件,只要发生生殖器接触,就可以认定强奸既遂,并不以是否插入为标准。




DNA重要,但不是唯一标准。


更关键的是供述矛盾。


田某一方面说自己断片、完全没记忆,另一方面却记得给钱、拍视频。



这种“选择性失忆”,很难自洽。



法院没有被单一证据卡住。


他们看的,是一整条链。

一个细节是孩子的说法。

田某说自己"断片",可他记得拍视频、给钱,偏偏对核心行为失忆。更讽刺的是,妈妈冲进来时,他还能冷静地帮孩子穿好衣服——这哪里像断片的人?


最终判决下来:强奸罪,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