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小便宜吃大亏!"江苏南京,一男子被地产公司,派到佛山出差85天,住宿标准是400元/天。男子住120元的酒店,却按390元一天开票,出差85天报销住宿费3万多,被人举报后,公司勃然大怒,直接把男子开了,男子一口咬定,他没接触酒店前台,不知道价格,而且,他把多昧下的钱退回了,要求公司要么不开除自己,炒他鱿鱼就得给赔偿。并把公司告上法庭,案子经过2审,法院判了。
很多人觉得,报销的事只要不超标就行,至于实际花了多少,那是另一回事。这个想法,法院早就否定过了,而且这条路上,前面有人走过,走出来的结果也摆在那里。
上海曾有一件案子,主角叫夏侯风,是某外资企业的销售技术人员,待遇不低,日子过得稳。
2017年8月,夏侯风出差住宿,退房后私下找酒店服务员谈好,把一张住宿发票金额多开了400多块,拿这张票回公司报销。公司财务核账发现金额对不上,联系酒店核实,结果出来了,没有悬念。公司当即翻出员工手册,里面写明:报销存在虚假行为,即刻解除劳动合同,不付任何补偿。
夏侯风不认,当场列出三条辩解:一,才400多块,情节这么轻,不至于为这点钱丢工作;二,那部分多开的金额,实质上是公司没发到位的餐补,算是自己"变通要回来";三,公司解除合同前没征求工会意见,程序有漏洞,决定应当无效。三条听上去各有各的说辞,但放到法院来审,一条都没撑住。
仲裁委不支持夏侯风,夏侯风提起诉讼,一审败诉,上诉至二审,依旧维持原判。夏侯风不甘心,把案子一路推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海高院的裁定讲得很直:虚假报销违纪的严重程度,不能单看金额,更要看行为本身的性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这是劳动合同关系得以正常维系的前提,一旦以虚假手段骗取公司财物,性质上就已经越线,金额是量,性质是质,两者不是一回事。
餐补这条理由,公司设有专门的报销渠道,绕开渠道、自己把餐补"加"进住宿发票里多开,那还是造假,道理讲不通。工会程序,公司所在地本来就没有建立工会,解除前已提前告知当地镇总工会,程序没有问题。
夏侯风从仲裁打到高院再审,四个环节,全线败诉。400多块的发票,赔进去了一份收入不低的工作,损失的,远不止一张发票的金额。这件案子后来被多家媒体报道,成了相关劳动纠纷判例中引用较多的一个。
2023年,公司派李先生赴佛山出长差,住宿标准是每天400元。合作方员工郭某事先帮李先生找好了一家120元一晚的酒店,同时跟酒店谈妥,发票按390元开。
前后85天,中间两万多的差额,李先生分毫未落地进了口袋。酒店费用由郭某先行垫付,事后李先生专门给郭某转去3万块作为结算。这笔账,从表面上看不出任何破绽。
举报来了,公司调出账目和资金流水,把来龙去脉摸得一清二楚。李先生说的"全程没接触前台、不知道实际房价",在那笔3万元的转账记录面前,根本站不住。公司不再听任何解释,按员工手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先生事后把多拿的差额退了回去,觉得钱补上了,事情就了了。可退款和违纪,法律上是两件截然不同的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即时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退款,只是在经济层面弥补了损失,消除不了行为本身构成严重违纪的事实认定。
两审法院判决方向一致,李先生的全部诉求,就此被驳回。公司开除李先生,不是在找人麻烦,而是在维护规章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如果退钱就能了事,那以后每个动过这个脑筋的人,都有理由照着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