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解读:遇到“老赖”恶意调解减债逃债,债权人可以这样办!
当欠钱不还的“老赖”被申请强制执行后,竟然还在别的官司里主动跟人达成调解,放弃要回财产的权利,大幅减少自己的债权,意图让你无钱可追——这种损招,法律管不管?
最高法指导案例152号给出了明确答案:管!而且债权人有权直接起诉,要求撤销那份恶意调解书。
核心知识点如下:
1. 什么是“恶意调解减债逃执行”?简单说,就是债务人(被执行人)在面临强制执行时,通过另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与案外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中放弃自己本可追回的财产或债权,导致自己偿债能力“人为”大幅降低,从而损害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本质上是“假还钱,真逃债”。
2. 债权人有什么救济途径?——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该指导案例,如果债务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民法典》第538条、539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即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那么,原债权人有权以第三人的身份,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与他人在另一案件中达成的那份损害你利益的民事调解书。这就打破了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或“恶意调解”筑起的逃债壁垒。
3. 法律依据是什么?主要程序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中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实体判断标准则指向《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一句话总结: 面对债务人通过诉讼调解“玩花样”转移责任财产、逃避执行,法律赋予了债权人一把“利剑”——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体现了司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否定,和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强力保护。正义可能因复杂程序而迟延,但绝不会因恶意设计而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