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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块钱,组织一场55人的登山。 一个63岁的大爷中途脱队,自己找了座野山爬,人

69块钱,组织一场55人的登山。
一个63岁的大爷中途脱队,自己找了座野山爬,人摔没了。家属反手就把组织者告了,开口30万。
法院最后的判决,让所有搞户外活动的人,后背都窜起一阵凉风。
组织者叫徐某,出发前,他在群里把该说的话都说烂了。风险提示加粗标红,禁止脱队反复强调,甚至连69块钱里,都给大家挤出费用买了保险。
安全绳、路线图,一样不落。
当天,浩浩荡荡55个人,跟着徐某往山东章丘的山里走。
前半程,风平浪静。63岁的刘大爷体力不错,一直稳稳跟在队伍里。
转折点在下午一点。大部队走完预定路线,在山下集合点休整,喝水、点人。可刘大爷和另外四个人,压根没往集合点去。
他一抬头,看见旁边一座没路的山,石头跟獠牙似的龇着。
多年的老驴友,那股子征服欲一下就上来了。他跟同伴递了个眼神,没跟领队打任何招呼,五个人抄起家伙就奔着野山去了。
在他看来,这不过是主菜后的一道“甜点”。
他没想过,这道“甜点”,是要命的。
下午三点,意外发生。
刘大爷手抓着一块岩石向上攀,脚下那块他踩了无数次的碎石,突然一松。整个人不是滚下去的,是像一根被抽掉线的木偶,直挺挺向后倒,连一声呼喊都没来得及发出,就消失在了十几米下的陡坡里。
同伴吓得腿都软了,哆哆嗦嗦地给组织者徐某打电话。
徐某这边正清点人数,一接电话,脑袋“嗡”的一下。他没耽搁,急救、报警、联系救援队,一套流程走下来,然后赶紧把保险单信息发给了家属。
能做的,他全做了。
可人,是回不来了。
刘大爷的家属,在悲痛中把所有矛头都指向了徐某。
“你组织的活动,你就得把人全须全尾地带回来!55个人你都看不住一个吗?”法庭上,家属的逻辑很简单,人跟你出去没的,你就得负责。
徐某觉得冤。63岁的人了,自己脱队去玩命,这怎么能算到他头上?
法律没那么简单。
法院认定,刘大爷自己负主要责任,这叫“自甘风险”。你一个成年人,明知爬野山危险还非要去,后果九成得自己担。
但关键的来了。
法院话锋一转,问徐某:你作为组织者,收了钱,拉了群,就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你有没有明确告知,这附近有这么一座危险的野山,严禁靠近?没有。
第二,55个人的大队伍,有人离队了,你发现了吗?制止了吗?也没有。
就因为这两点“疏忽”,徐某的责任跑不掉。
最终判决:徐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家属46994.73元。
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近5万块,不是赔给一个人的,是赔给一种“管不住”的风险。
说白了,这事儿就是有人管不住自己的腿,最后却让另一个人掏钱买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