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块的事儿,
闹成刑事案件,
她为啥被判刑?
布尔津那个案子,法院判了,布某某诬告陷害罪成立,拘了五天,后来缓刑。
不是因为她没给钱,也不是因为关系乱,而是她明明自愿,却报了假强奸。
法医看了,身上没伤,衣服整齐,车停在路边,摄像头也拍到了。
警察调了记录,通话、轨迹、时间都对得上,没一点强迫的痕迹。
她后来自己去投案,认了,也认罚,但该判还是判了。
因为告假案害人被关了五天,这已经够得上“情节严重”,刑法白纸黑字写着呢。
有人觉得不给钱就算耍赖,可耍赖是治安事,不是犯罪;撒谎把人送进看守所,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司法不是吵架工具,报假案不是后悔药。
最高检的指导案例里也说,报案得有依据,不能光凭一张嘴。
法院没按“女的吃亏就该轻判”来,也没按“男的嫖娼就活该背锅”来,就按证据和法条一条条抠。
这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就是一顿饭钱惹出来的牢狱风险。
规则摆在这儿,谁碰谁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