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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一女子在服装店花777元,买了3件衣服,减掉吊牌穿着离开了,不料,8天

安徽合肥,一女子在服装店花777元,买了3件衣服,减掉吊牌穿着离开了,不料,8天后,她在杭州旅行,竟接到民警电话,要求她出示买衣服的付款凭证,店家报警,怀疑她偷衣服,理由是监控显示,她“2次进店”“逛店时间比较长”“有手摸包的动作”,女子出示付款截图自证清白,随后,她气到失眠,差点抑郁,店家竟然要用50元私了,女子:我去,打发叫花子呢?这是2次伤害,怀疑我的是你,说我清白的也是你,凭啥?女子坚决要求店家书面道歉。

事发那天是周末,合肥淮河路步行街人挤人,28岁的李悦和闺蜜约着逛街,路过这家装修精致的女装店,抬脚走了进去。

她一眼看中了三件春装,试穿之后上身效果特别合心意,只是算下来777元的价格,她有点犹豫,和闺蜜商量了两句,就先出了店,去隔壁几家店转了转。转来转去,心里还是惦记那几件衣服,十几分钟后,她第二次走进了店里,这就是店家口中所谓的“2次进店”。

这次她没再犹豫,敲定了三件衣服,排队到收银台,扫了店里的收款码,付了777元。当时店里人多嘈杂,她举着手机给收银的店员看了一眼付款成功的界面,店员点了点头,她就找了个空试衣间,剪掉了衣服的吊牌,新衣服直接穿在了身上,换下来的旧衣服叠好装进购物袋,和闺蜜说说笑笑离开了店里,全程没有任何异常。

她根本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付了钱买了衣服,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一次消费。谁能想到,8天后,她休年假和家人去杭州旅行,正逛着西湖,手机突然响了,是合肥辖区派出所打来的电话。

电话里,民警说有服装店报警,怀疑她盗窃店内衣物,让她配合调查,提供当时的付款凭证。李悦当场就懵了,身边的父母和老公也都愣住了,好好出来旅行,怎么突然就成了盗窃嫌疑人?

景区里信号时好时坏,她急得满头大汗,蹲在路边翻了十几分钟的微信支付记录,终于找到了那笔777元的付款记录,收款方清清楚楚就是这家服装店。她赶紧把截图发给了民警,民警核实完收款信息,确认她已经足额付款,不存在任何盗窃行为,当场就跟店家说明了情况,撤销了报案。

事情到这,本该就结束了。可李悦心里的疙瘩,却越结越大。她正常消费,足额付款,就因为逛店犹豫了一下两次进店,多试了几件衣服逛的时间长了点,中途随手把手机放进包里的动作,就被店家当成了小偷,连最基本的收款记录都不核对,直接报警把她推上了盗窃嫌疑人的位置。

那天晚上在杭州的酒店,她翻来覆去一夜没合眼。一闭眼就是民警打电话的语气,家人眼里的疑惑,甚至开始反复回想当天的场景,怀疑自己是不是哪里没做到位。好好的旅行全毁了,接下来的几天,她全程没心思玩,吃不下睡不着,回来之后甚至去做了心理咨询,医生说她有明显的焦虑情绪,再放任下去很可能发展成抑郁。

她主动联系了店家,想讨一个正经的说法。结果店家的态度敷衍到了极致,先是轻飘飘说了一句“不好意思,搞错了”,紧接着就提出,给她转50块钱私了,这事就算翻篇。

这句话直接点燃了李悦积压了多天的火气。她不是缺这50块钱,当初777块的衣服她眼都没眨就买了,她要的从来不是钱,是尊重,是对自己名誉和人格的交代。店家没凭没据就污蔑她是小偷,已经对她造成了精神伤害,现在想用50块钱就抹平一切,完全是二次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诽谤、污蔑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店家在未核实任何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就报警称女子盗窃,已经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女子完全有权要求对方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李悦坚决拒绝了50元的私了方案,也不接受随口的口头道歉,明确要求店家出具正式的书面道歉信,为她恢复名誉。一开始店家还觉得她小题大做,直到李悦委托律师发了律师函,店家才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按照她的要求,出具了书面道歉信,赔偿了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很多商家总觉得,一句轻飘飘的“搞错了”,就能抵消自己的错误。可对消费者来说,被无端扣上小偷的帽子,是对人格尊严的极大冒犯。消费的本质是平等的交易,不是商家居高临下的审视,你不尊重消费者,就别指望消费者能包容你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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