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支付400元嫖资后,开灯看清脱掉衣服的女子长相后,嫌弃对方不好看,想要反悔,双方发生争执的时候,被突击检查的民警逮个正着,认定为嫖娼,对其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认为主动放弃不构成“着手实施”,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一个男子一时糊涂,想找小姐解决生理需求,跟一个女子谈好400块钱的嫖资,当场就把钱给了对方。两人进了房间,女子脱完衣服后,
男子开灯一看,立马就后悔了——他觉得这女的长得太难看,根本不值400块,当即就说不干了,要把嫖资要回来。
女子肯定不愿意退钱,说自己都脱衣服配合了,凭啥退?
两人就这么吵了起来,声音还不小,正好赶上民警突击检查,当场就把他俩逮了个正着。民警调查后,认定男子构成嫖娼,给他处了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男子被拘留出来后,越想越觉得委屈,他觉得自己太冤了。他反复跟人说,自己虽然付了钱,但因为嫌女方不好看,主动放弃了嫖娼,根本没发生实质性的性关系,也没真正“着手实施”,怎么就构成嫖娼了?
他觉得公安机关的处罚不合理,不服气的他,干脆把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想讨个说法。
法庭上,男子的态度很坚决,他强调自己和那个女子没有任何身体接触,交易也没完成,没造成任何危害,按照道理来说,根本不应该被处罚。
他还说,自己是主动中止了违法行为,不是没做成,而是不想做了,根据法律,这种情况应该不予处罚才对。
但公安机关这边的说法,有理有据,一点也不含糊。民警拿出了当时的调查记录、两人的聊天记录还有嫖资的转账凭证,明确表示,认定嫖娼,不是看有没有发生性关系,关键看三点:是不是和不特定的人交易、有没有谈好价钱、有没有开始着手实施。
民警解释,这个男子和女子是第一次见面,属于不特定人员;两人已经谈好400块钱的嫖资,还当场付了钱,主观上已经达成了嫖娼的合意;而且女子已经脱了衣服,男子也已经在房间里,这就属于“着手实施”嫖娼行为了。
哪怕男子中途反悔,也改变不了他已经着手实施嫖娼的事实,只不过因为没完成交易,属于情节较轻,所以才只罚了5天拘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有人问,主动放弃也不行吗?
这里要跟大家说清楚,法律上的“主动中止”和这个男子说的“主动放弃”不是一回事。
真正的主动中止,是还没开始着手实施,或者刚准备实施,就主动放弃,而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这种情况才可能不予处罚。
比如有个案例,男子和小姐谈好价格,刚走到酒店门口,突然觉得不妥,主动转身走了,这种才叫主动中止,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处罚。
但这个青岛男子不一样,他已经付了嫖资,女方也脱了衣服,已经进入了嫖娼的准备阶段,就算他反悔,也只能算嫖娼未遂,不能算主动中止。
法院审理后,也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一审直接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男子还是不服,又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是主动放弃,不该被处罚。
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明确表示,男子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娼未遂,公安机关的处罚没有超出法律范围,执法完全合法。
很多人都有个误区,觉得只有发生了性关系,才算嫖娼,没成事就不算违法,这其实是大错特错。
根据2003年公安部的相关批复,卖淫嫖娼存在“未遂”状态,就算没有发生实质性关系,只要满足三个条件,就构成违法。
这三个条件很简单,一看就懂:一是双方主观上达成合意,也就是谈好要做性交易、谈好价钱;二是金钱交易已经完成或者约定好了,比如付了嫖资,哪怕只是定金;三是已经着手实施,比如进了私密房间、脱衣服、准备安全套等。
只要这三点都满足,就算没做成,也属于嫖娼未遂,一样要被处罚。
还有人觉得,嫌对方不好看反悔,情有可原,不该被罚。但法律不管你是因为什么反悔,只看你有没有实施违法行为。
嫖娼本身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会破坏社会风气,只要碰了这条红线,就必须接受处罚。
而且大家要注意,像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酒店入住记录,甚至是现场的监控视频,都是警方认定嫖娼的关键证据。别以为私下交易,没人知道,只要被查到,这些证据都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这个青岛男子的案例,其实就是给大家提了个醒:嫖娼未遂也是违法,别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没成事就没事。
更别像他一样,以为主动放弃就能免责,法律的底线不能碰,一旦触碰,不管你中途有没有反悔,该受的处罚一点都不会少。
说到底,这个男子一点都不冤,他错就错在不该一时糊涂想去嫖娼,错在以为“主动放弃”就能逃避处罚。法律面前没有侥幸,也没有“情有可原”,只要做了违法的事,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这起案件也告诉所有人,任何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都终将受到惩罚,千万别拿自己的无知,去挑战法律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