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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足浴店员工年夜饭上,38岁男子肖某酒精中毒没了意识,同事没及时送医,反

浙江杭州,足浴店员工年夜饭上,38岁男子肖某酒精中毒没了意识,同事没及时送医,反而抬回店里包厢,一个多小时后才打120。肖某抢救7天还是走了,留下老父母和15岁儿子。家属找店方索赔253万,店方只愿出二十多万,双方没谈拢,肖某家人直接住进足浴店大堂。

肖某才38岁,上有老下有小。

家里两个老人都60多了,身体不算好,常年需要人照看。

还有个15岁的儿子,正上初中,正是花钱和需要陪伴的时候,肖某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全家的开销,全靠他在足浴店打工挣来。

2月16号那天,是足浴店组织员工吃年夜饭的日子,大家忙了一整年,好不容易聚在一起,图个热闹喜庆。

肖某平时就爱喝两口,那天高兴,同事们又轮番劝酒,一来二去,就喝多了。

一开始还能说笑,后来直接倒在酒桌上,没了意识,任凭怎么叫都没反应。

在场的同事都慌了神,没人敢做主。

有人说要送医,有人说再等等,说不定缓一缓就醒了。

最后没人敢担责任,一群人手忙脚乱,把肖某抬回了足浴店的包厢,就放在沙发上,没人守着,也没人再提送医的事。

这一等,就等了一个多小时。

直到有人觉得不对劲,伸手摸了摸肖某的脸,冰凉冰凉的,呼吸也特别微弱,才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赶到的时候,肖某已经陷入深度昏迷,脸色惨白,连脉搏都快摸不到了。

医护人员赶紧抢救,一路拉往医院。

家属接到电话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老母亲当场就哭晕过去,醒来第一句话就是,我的儿啊,你可不能有事。

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说肖某是急性酒精中毒,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情况很不乐观。

家属砸锅卖铁,凑钱给肖某治病。

整整7天,每天都在重症监护室,花了20多万,耗尽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还借了一大笔外债。

可老天爷还是没留情,7天后,医生宣布,肖某抢救无效离世。

好好的一个人,过年吃顿年夜饭,就这么没了。

老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15岁的儿子没了爸爸,往后的日子,真的不敢想。

家属找到足浴店,要求赔偿,算上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一共索赔253万。

可足浴店的态度很冷淡,说肖某是自己喝多的,跟店里没关系,最多只能出二十多万,算是人道主义补偿。

双方谈了好几次,店方态度强硬,就是不肯多赔一分钱。

家属走投无路,实在没办法,只能抱着被子,住进了足浴店的大堂。

白天晚上都守在那里,只求店方能给一个合理的说法,能多赔一点,让老人和孩子能活下去。

足浴店正常营业受到影响,就报警了。

民警来了好几次,调解了好几次,还是没结果。

有人说,肖某自己贪杯,喝多了怪不了别人。

可是,要是同事们当时不犹豫,及时送医,要是店方有人出来做主,肖某是不是就不会走?

最让人想不通的是,明明人已经没了意识,明显不对劲,为什么不第一时间打120,反而要抬回包厢等?

这一个多小时,就是肖某的救命时间啊。

这事,足浴店和同事到底有没有责任?肖某的离世,该谁来负责?索赔253万合理吗?店方只出二十多万,到底合不合法?

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只要有过错,造成了损害,就得负责。

肖某是足浴店员工,年夜饭是店方组织的,属于工作相关的集体活动,店方对员工的人身安全有安全保障义务。

就像最高法发布的案例里说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或员工,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损害,就要担责。

肖某醉酒后失去意识,店方没有及时组织送医,反而让同事把人抬回包厢,拖延了一个多小时才打120,明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必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相互关照、提醒、护送的义务。

同事们明知肖某喝醉酒失去意识,没有及时送医,反而拖延时间,也存在过错,要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肖某自己也有一定责任,他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过量饮酒导致中毒,自身也存在过错,会适当减轻店方和同事的赔偿责任,但不会免除他们的责任。

索赔253万,是家属根据实际损失计算的,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并不是漫天要价。

店方只愿出二十多万,远远不够弥补家属的损失,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关键在于店方和同事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

肖某的死,是多方过错导致的,店方的拖延和同事的不作为,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目前,双方还在僵持中,原文没有明确的判决结果。

一顿年夜饭,毁了一个家庭,老父母没人养,孩子没人管,想想都难受。

大家觉得足浴店该赔多少钱才合理?同事们有没有责任?一起来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