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青海西宁,一男子陪母亲做核酸扫码异常被带到派出所,母亲解释时遭民警责骂,男子正常劝阻却惹民警不快。随后,民警与两名辅警竟强行将男子拖到女厕所殴打,另一辅警也加入踢踹,致男子受伤。事后三人托人想和解赔偿10万,男子仍坚持追责。历经一审二审,三人因故意伤害罪获刑,除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一审后又赔18万余元,男子四年多终等来正义。
本新闻来源于大象新闻2026年2月12日的报道...
据报道,2022年8月29日,孙先生无奈又气愤,为什么呢?
孙先生的母亲前阵子脚伤了,好不容易刚恢复,就想着出门透透气,孙先生便陪着母亲去做核酸。
到了核酸点,扫码的时候出了状况,显示异常,社区的工作人员一看,直接就报了警,民警来后把孙先生和母亲带到了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母亲的脚伤刚好,又摊上这事,她赶紧跟民警张某解释,说儿子扫码异常可能是系统问题,儿子平时老实巴交的,绝对没干什么坏事。
可张某根本不听母亲的解释,张嘴就是一顿骂。
孙先生在一旁看着,心疼母亲,母亲刚养好脚伤,身体还没完全恢复,哪经得起这么骂。他实在忍不住了,就说了句:妈,别说了。
这话说得再正常不过了,就是个儿子心疼母亲,不想让母亲再受委屈,可谁能想到,就这么一句话,把张某给惹毛了。
张某当时就变了脸,指着孙先生的鼻子就骂,孙先生也没跟他计较,想着忍忍就过去了。
可这张某不依不饶,骂着骂着,竟然上手了。他叫来一名辅警,两人一起,硬生生地把孙先生从座位上拖了起来。
孙先生挣扎着,问他们要干什么,可这两人根本不理会,拖着他就往女厕所走。
孙先生心想他一个大男人,进女厕所算怎么回事,他拼命反抗,可根本不是张某和那辅警的对手。
到了女厕所门口,孙先生不肯进去,他大声喊着:你们不能这样,我没犯错!
可张某和那辅警根本不管这些,用力一推,就把孙先生推进去了。
紧接着,两人就开始对孙先生拳打脚踢,孙先生被打得毫无还手之力,只能抱着头,尽量保护自己的要害部位。
就在这时候,另一名辅警听到动静,也跑了过来,他看到这场景后不但没劝阻,反而也加入了殴打孙先生的行列,对着孙先生的身体就是一顿踢踹。
孙先生被打得右侧肩胛骨骨折,头面部多处挫伤,他心里又气又委屈,自己不过是正常劝阻母亲,就遭了这么一顿毒打。
过了好一会,张某和那两名辅警才停手。孙先生躺在地上,动弹不得。
张某和那两名辅警一看,有点慌了,他们没想到会把孙先生打成这样,他们赶紧把孙先生扶起来,还假惺惺地说:刚才就是有点冲动,你别往心里去。
孙先生心里明白,他们这是怕事情闹大。
事后,张某和那两名辅警可能也知道自己闯祸了,就托人找到孙先生,想跟他和解,还提出赔偿10万块钱。
和解的事,被孙先生拒绝了,他说:我不要你们的钱,我要的是正义,我要你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从那以后,孙先生就开始收集证据,这期间他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有人说他多管闲事,有人说他就是想讹钱。
可孙先生不在乎这些,他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就是要讨回公道。
民警与辅警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与故意伤害罪竞合呢?
1,民警及辅警将孙先生拖至女厕所殴打,是否超出正当执法范围?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民警不得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他人。
本案中,民警张某及辅警将孙先生拖至女厕所这一非执法场所实施殴打,已脱离执法程序,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能证明民警存在“泄愤”主观故意,而非单纯制止孙先生,则构成滥用职权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2,辅警参与殴打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辅警虽无独立执法权,但若明知民警实施违法行为仍积极参与,形成共同伤害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
3,10万和解未被接受,是否影响刑事责任认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刑事责任由 国 家 追诉,不受被害人意志左右。
孙先生拒绝和解不影响法院对三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但积极赔偿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终于到了2025年11月12日,一审判决张某和那两名辅警因为故意伤害罪获刑。
张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孙先生心里有点紧张,他怕二审会改判。
2026年1月12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除了坐牢,张某和那两名辅警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他们又赔了孙先生18万多。
这四年多,孙先生过得太不容易了。他一边要养伤,一边要为追责的事情操心,身体和精神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但他始终没有放弃,他坚信正义一定会到来。
现在,张某和那两名辅警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孙先生也终于讨回了公道。
对此,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在这件事里,还有哪些地方值得我们深思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