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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24岁男子陈某为了尽快见到女友,不走正门反而从18层顶楼天台冒险攀爬外

浙江宁波,24岁男子陈某为了尽快见到女友,不走正门反而从18层顶楼天台冒险攀爬外墙。他用晾衣绳绑在楼顶管道和自己腰上,试图顺着外墙下去,不料绳子断裂,陈某从18层坠下当场离世,陈某父母认为物业未尽安全防护责任,将其告上法院索赔54万。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爱情,有时候真能让人冲昏头脑。

24岁的陈某,正和女友热恋。一日不见,如隔三秋。

那天清晨,天还没完全亮透,陈某就迫不及待开着车,往女友所在的小区赶。

到了小区,他没走正门。他想快点见到女友,一秒都不想多等。

他坐上电梯,直奔18层顶楼天台。

天台的小门敞开着,上面还搭着晾衣架。物业为了方便业主晾晒衣物,平时就不锁这门。

天台的防护墙挺高,墙上还贴着“禁止攀爬,危险”的标识。

陈某看到了,可他没当回事。他眼里只有快点见到女友的念头。

他拿起一根晾衣绳,一端绑在天台的管道上,一端系在自己腰上。他拉了拉绳子,觉得挺牢固。

然后,他翻越防护墙,开始顺着外墙往下爬。

绳子突然就断了,陈某从18层的高楼,直直坠了下去。

当场,人就没了。

白发人送黑发人,陈某的父母觉得,物业有责任,天台门没锁,晾衣绳也在那里放着,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他们把物业告上了法院,索赔54万。

很多人觉得,物业多少得担点责任。

可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有人说,陈某都24岁了,是成年人了,他明知道攀爬外墙危险,墙上还有警示标识,可他还是去做了,这能怪谁呢?

成年人了,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一出事,就想着找别人背锅。

也有人说,物业也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天台门敞开着,晾衣绳也没管理好,要是物业把门锁上,或者把晾衣绳收起来,说不定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

可物业设置了防护墙和警示标识,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天台门敞开,也是为了方便业主晾晒衣物,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要是连成年人自己都不珍惜生命,别人再怎么防护,又有什么用呢?

本案法律解析:

物业是否应对陈某的离世,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安全,但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

物业已设置防护墙和警示标识,天台门敞开是为方便业主和消防通道畅通,已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警示标识冒险攀爬,属于《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的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物业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对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负责。

陈某用晾衣绳攀爬外墙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286条关于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消防法》第28条关于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规定。

虽然其行为未直接侵害他人权益,但破坏了小区公共秩序和消防安全,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构成《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过,由于陈某已离世,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需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陈某的父母,能否以“情”为由要求物业补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本案中陈某存在明显过错,物业无过错,不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而本案中侵权人(物业)无过错,故无需补偿。

最终的判决,也体现了法律对“自甘风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即成年人应对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你认为在类似案件中,法律应如何平衡人情与法理的关系?

爱情固然美好,但不能冲昏了头脑,在追求爱情的路上,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陈某为了快点见到女友,选择了这么危险的方式,他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安全,也没有考虑到父母的感受。

他的父母悲痛是真的,但不能因为悲痛,就把责任推给别人。

物业该做的都做了,这锅不能随便背。

成年人,得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明知危险还去做,这不是自己往坑里跳嘛!

有人同情陈某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那种痛苦,不是一般人能体会的,他们只是想为儿子讨个说法,这有错吗?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