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男子离婚多年,仍对前妻及其出轨对象怀恨在心,于是蹲守在二人必经之路上,准备将两人撞死。作案后,男子立即逃离,并在山里喝农药自杀,可最后,前妻二人只受了轻伤,男子自杀也未能成功,反而因此获刑。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谢某甲和苏某曾经是夫妻关系,可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二人感情归于平淡,苏某背叛家庭和谢某乙在一起了。
谢某甲得知妻子背叛了自己非常气愤,可苏某心意已决,最终二人协议离婚。
离婚后,苏某和谢某乙生活在一起,谢某甲本应该放下过去,重新开始生活,可离婚多年,他仍对苏某和谢某乙耿耿于怀。
谢某甲认为,谢某乙破坏了他的家庭,苏某背叛了他们的婚姻,于是决定找机会报复二人。
今年6月10日,谢某甲得知谢某乙的母亲离世了,谢某甲知道,谢某乙和苏某肯定会回万载县老家去奔丧,于是,6月13日,谢某甲一早驾驶小货车来到谢某乙和苏某的必经之路上。
当天早上5点半左右,谢某乙骑摩托车带着苏某路过该路段时,谢某甲开着摩托车尾随二人,并加速撞向摩托车。
摩托车倒地,谢某乙和苏某摔倒在地,谢某甲驾驶小货车逃离。
谢某甲以为自己已经将二人撞死了,于是来到山里,准备喝农药自杀,但未能成功。6月15日凌晨,谢某甲在家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后经鉴定,谢某乙和苏某并无大碍,二人只构成轻伤一级。得知是谢某甲撞的他们,谢某乙和苏某对他出具了谅解书。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首先,苏某在与谢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谢某乙产生不正当关系,这一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了谢某甲与苏某的婚姻家庭。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法律并没有直接针对婚内第三者插足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明确条款。
在民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苏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生不正当关系,谢某甲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依据此条要求苏某给予损害赔偿。
离婚多年后,谢某甲仍耿耿于怀,策划了撞人事件报复谢某乙和苏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谢某甲认为谢某乙破坏了他的家庭,苏某背叛了婚姻,从而产生了杀害二人的动机,并实施了驾车撞向二人骑摩托车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严重危及他人生命的现实危险性,胡谢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发后,谢某乙和苏某为谢某甲出具了谅解书,谢某甲是否就不用受到处罚了呢?
谢某甲一案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谢某甲驾车故意撞击谢某乙和苏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依法应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非由被害人自行决定是否追究。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谅解会对案件处理产生一定影响,但并非决定因素。
被害人谅解体现了被害人的意愿和态度,在量刑时,会将其作为一个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但公诉案件的核心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犯罪行为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个人权益,更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所以,即使有被害人谅解,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最终仍需依据法律规定和犯罪事实进行定罪量刑。
最终,一审认为,谢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导致谢某乙和苏某仅受轻伤一级,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谢某甲虽主动投案,但庭审时否认杀人的故意,故不认定自首或坦白,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鉴于谢某乙和苏某对谢某甲出具了谅解书,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合以上因素,判处谢某甲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谢某甲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