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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梅女士的父母从事货运工作,半年前在温州泰顺驾车时,为避让对向来车,撞上

浙江丽水,梅女士的父母从事货运工作,半年前在温州泰顺驾车时,为避让对向来车,撞上村口一座未经审批的门楼,门楼瞬间倒塌,石材砸中驾驶室,父母当场离世,梅女士刚大学毕业两年,如今要供弟弟读书、赡养外婆,她认为门楼是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担责赔偿。

梅女士刚大学毕业两年,本应享受青春,却成了家里的顶梁柱。

半年前,父母在温州泰顺跑货运时出了大事。

那天下午2点,父亲接到运木材的电话,装货时为避让对向来车,车子刚启动5米左右,就撞上了村口的门楼。

梅女士说,货车车头被压扁,现场全是石块。

父母一个54岁,一个49岁,石材砸下来,父母当场就没了。

这门楼没经审批,在县道上没验收就投入使用,是安全隐患。

事发后门楼拆了,梅女士提供照片显示是村口牌坊。

交警认定村委会未经审批建门楼违法,可半年多过去,村委会没赔一分钱。

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大,协商陷入僵局,梅女士准备起诉,镇里表示会配合后续工作。

村委会未经审批建门楼,导致梅女士父母离世,该不该担责,担多少责?

梅女士觉得门楼是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得赔偿,村委会却一直没行动,

从梅女士角度看,父母因门楼倒塌离世,自己生活陷入困境,要供弟弟读书、赡养外婆,赔偿对她来说太重要了。

村委会未经审批建门楼,明显违反规定,就该为这起悲剧负责。

村委会觉得赔偿金额太高,承受不了,认为还有其他因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全怪自己。

但不管怎么说,未经审批建门楼是事实,这肯定脱不了干系。

那么,法律上到底该如何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村委会未经审批建门楼,这本身就是过错行为。

门楼建在县道上,没验收就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直接导致梅女士父母死亡,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梅女士父母因门楼倒塌离世,受害方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具体赔偿数额,要看受害者年龄、当地收入等情况。

关于责任比例,主次责任比例得法院根据案情裁定,主要责任可能占70。

这起事故,村委会未经审批建门楼是主要原因,很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梅女士父母在驾驶过程中,虽是为避让对向来车,但自身是否存在操作不当等情况,也会影响责任比例划分。

不过从目前情况看,村委会责任更大。

一些地方为了面子工程,未经审批就建设各种建筑,忽视安全隐患。

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这种违法行为。

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往往陷入维权困境,像梅女士这样,协商半年都没结果,只能通过起诉解决。

村委会建门楼没审批,那审批部门有没有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批部门如果存在不作为、监管不力等情况,可能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但在这起民事侵权案件里,主要责任还是在村委会。

审批部门责任和村委会侵权责任是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如果门楼建设过程中,有施工方参与,施工方有没有责任?

这要看施工方,是否知道门楼未经审批。

如果施工方明知没审批还施工,且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门楼容易倒塌,那施工方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但目前信息里没提到施工方情况,所以暂时不能确定。

目前,梅女士正在整理材料,准备提起诉讼。镇 政 府 也表示将积极配合后续工作。

评论列表

亮仔
亮仔 2
2025-11-29 17:50
避让对向来车???如果对向车正常行驶哪来避让?如果对向车违规行驶那就是无接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