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的李女士,38岁,为生二胎去医院取3年前上的曼月乐环。术前检查时,她发现B超单上写着“爱母环”,便提醒医生,医生随口回应。上手术台,医生称不用打麻药,很快就好,结果取了2个多小时没取出,李女士疼得发抖。无奈住院,3天后通过宫腔镜手术取环,刚出手术室就流血。李女士觉得手术伤害身体,找医院讨说法,医院说法她无法接受,决定维权,目前双方协商还在推进。
38岁的李女士,一直盼着生二胎,政策放开后,就打算把3年前上的曼月乐环取了。
去医院做术前检查,她看到B超单上写着“爱母环”,赶忙提醒医生,医生却只是随口应下。
李女士心里直犯嘀咕,这环的名字咋和之前上的不一样。
可医生那随意的态度,让她也没好再多问。
想着医生是专业的,应该不会有啥问题,就上了手术台。
上了手术台,李女士心里还是有点害怕,她怕疼,就问医生需不需要打麻药。
医生很肯定地说,不用打麻药,很快就好。
李女士听了,稍微安心了些。
可手术一开始,李女士就感觉不对劲,那疼痛剧烈得让她难以忍受。
医生在手术台上捣鼓了好久,还互相确认是曼月乐环,可就是找不到环的位置。
李女士疼得身体发抖,冷汗直冒,一个多小时过去了,手术还是没有任何进展,最终以失败告终。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能住院。
3天后,医院安排了宫腔镜手术,这才把环取了出来。
可刚出手术室,李女士就发现自己流血了。
她心里又气又怕,这手术不仅没让自己少遭罪,还把身体弄得更差了。
李女士觉得这手术严重伤害了自己的身体,她找医院讨说法。
医院却称,B超单上写爱母环是笔误,手术失败和这个笔误没有关系,是因为李女士的宫腔形状特殊。
李女士对这个说法根本无法接受,她觉得医院就是在推卸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李女士决定维权。
她觉得医院在这件事情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就这么算了。
医院太不负责任了,一个简单的笔误,就可能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
在这件事情里,医院到底有没有过错呢?李女士又能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呢?
从法律层面来看,医院把曼月乐环错写成爱母环,这属于病历记录错误。
病历可是医疗活动的重要记录,里面的每一个信息都可能影响到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病历记录错误,导致医生在手术前认知出现混乱,进而延长了手术时间,加重了李女士的痛苦。
而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在术前对李女士提醒的错误信息进行了纠正。
按照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李女士因为这次手术,身体受到了损伤,还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这些损害结果和医院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李女士因为手术身体受损,她有权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这包括她住院期间的各项治疗费用,她因为这次手术遭受了精神痛苦,还可以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院称手术失败,是因为李女士宫腔形状特殊,这是否能成为免责理由?
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院虽然提出李女士宫腔形状特殊,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是导致手术失败的唯一原因。
而且,病历记录错误在前,已经可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所以医院不能仅以宫腔形状特殊就免除自己的责任。
李女士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因为这次手术导致的合理医疗费用,但要是她本身存在一些与手术无关的疾病,治疗这些疾病的费用就不能要求医院赔偿。
只要是因为医院过错导致的治疗费用,李女士都有权要求医院承担。
目前,李女士和医院还在协商中。
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要是协商不成,李女士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医院还是患者,都要重视医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医院要严格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避免出现错误和疏忽。


